2007年9月4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司机上路,行车状况瞬息万变。该由谁来证明司机是否有违章行为?交警在进行行政处罚时是否有固定证据的义务?此案告诉大家——
受罚司机无须自证清白
曹承学 王玉青

  事件回放
  一年前,昆明的周先生开车经过一路段时,被执勤交警拦下,说他逆向行驶,违反了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。周先生当即申辩自己属正常行驶,没有逆行。但交警仍对其作出罚款200元扣3分的处罚。
  2006年1月,交纳了罚款的周先生将交警队告上法庭,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。
  交警队表示,周先生无视各种交通标志的存在,驾车在西向东车道内由东向西逆向行驶,民警看见其违法行为后,对其作出现场处罚。交警认定事实清楚、处罚程序合法、适用法律依据正确、处罚内容适当。
  然而庭审中,交警部门证明周先生违法的证据仅有一份《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》,交警部门认为:“这属于瞬间违法,是不可预知、无法捕捉的,要求交警提供证据确实很难。”

  法院判决
  昆明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,交警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当场处罚负有法定举证责任,且对违法事实的认定须达到“违法事实确凿”的证明程度。此案中,交警仅提交了处罚决定书,以证明周先生存在“逆向行驶”的违法事实,然而这并非是交警作出处罚决定时的事实依据。换言之,交警并未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,现周先生否认自己存在“逆向行驶”、交警对此举证不能的情况下,交警所作行政处罚应依法认定为没有任何事实根据。
  法院据此判决,撤销交警队作出的《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》的具体行政行为。

  专家评析
  问题一、交警部门为何会败诉?
  因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,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,这就是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。从此规定可以看出,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很明确的。本案中,交警队必须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进行举证,否则,应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。故法院在交警对周先生是否存在违法事实举证不能的情况下,认定交警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是完全正确的。
  问题二、法院为何要判决撤销交警作出的处罚书?
  在本案中,交警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不出任何事实依据。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,对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,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,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。因此,法院判决交警的行政决定无效。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法律链接
  《行政诉讼法》第三十二条 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,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。
  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三条 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,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,依照本法由法律、法规或者规章规定,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。
 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,行政处罚无效。
  第六条  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,享有陈述权、申辩权;对行政处罚不服的,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。
  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,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。